增值税法实施后,无偿提供服务,是不是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答: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来看,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不再视同应税交易,但是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缴纳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予以调整。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看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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