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是否可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一种税。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已缴纳的契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的一部分扣除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产品来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从转让旧房来看
1、对于个人来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因此,对于个人来说,转让旧房时,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扣除项目扣除。
2、对于单位来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因此,对于单位转让旧房,个人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扣除,建议再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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