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原矿加工后销售是否缴纳资源税
在日常经营中,有一些非矿山开采企业从矿山企业购进原矿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选矿产品对外销售,非矿山开采企业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根据上述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非矿山开采企业从矿山企业购进原矿加工成选矿产品对外销售,不需要缴纳资源税。
可以参考两个税务机关的答复。
1.陕西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9月16日陕西省税务局对于“资源税”的答复。
问题内容:
一生产五氧化二钒的企业,从上游企业购进钢渣(含钒),萃取生产成偏钒酸铵,再高温灼烧生产成五氧化二钒,最终挤压成片钒。请问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考虑新旧政策),如果要缴纳该如何征税。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您企业外购钢渣提炼钒矿,提炼后销售钒矿,不征资源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浙江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2年2月15日浙江省税务局对于“资源税”的答复。
问题内容:
企业外购原石后,通过筛选,加工生产沙、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若生产销售了应税资源品或将应税资源品移送连续加工为非应税资源后进行销售,但其本身不开采应税资源,不满足应税行为的条件的,则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实务中,有些矿山企业将开采的原矿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由关联企业加工成选矿产品对外销售,关联企业不需要缴纳资源税,以此来达到少交资源税的目的。对于低价销售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矿山企业原矿的销售额。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五、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关联企业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其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原矿销售额。
上述情形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
(三)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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