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最富争议的条款
增值税法最富争议的条款
----“非应税交易”下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初见此条款,真是山路十八弯的绕,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为了更好的理解,先附上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和增值税法第六条。
附: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附:增值税法第六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出现一个新名词:“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那么怎么判断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呢?
第一步,看购进是否为应税的经营活动(即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
▶ 是应税的经营活动:如购进商品用于销售或视同销售;购进服务用于销售服务等。
此时,进项税直接可以抵扣。
▶ 不是应税的经营活动:如销售股权时购进咨询服务,并无对应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此时,要再进行判断。
第二步,是否为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特例?
▶ 是第六条规定的特例:如政府拆迁房屋,与此相关的进项税。
此时,进项税直接可以抵扣。
四个特例:
•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不是第六条规定的特例:
此时,要再进行判断。
第三步,是否为第3、4、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取得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
▶是:进项税不能抵扣。
▶否: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个的判断在实操中争议最大!判断最复杂!争议点主要在:
1.“经营活动”目前并没有政策予以明确,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算不算经营活动呢?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来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融资活动的进项税还留有可抵扣的口子,那么“经营活动”的概念应该是广义的,即包含投资活动、融资活动。
2.“取得经济利益”有时也可以比较隐晦,获得商业机会或客户资源、消除竞争或获得市场地位算不算取得经济利益呢?目前的政策也没有明确。
最后,我们来几个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1:转让股权对应的评估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第一步:转让股权的收入不属于第3、4、5条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第二步:转让股权不是第6条规定的特例;
第三步:转让股权取得了经济利益。
所以,进项税不能抵扣。
案例2:无偿捐赠服务对应的进项税?
第一步:无偿捐赠服务不属于第3、4、5条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第二步:无偿捐赠服务不是第6条规定的特例;
第三步:无偿捐赠服务并不取得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
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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