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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1/13 11:05:51 字体:

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申报中,大家常会对地下建筑是否征税、免租期要不要缴税等问题存在疑问。为帮大家理清问题准确申报,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问答,一起来看看。




问题1.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问题2.出租房产约定免租期,这段时间没有租金还需要缴房产税吗?

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问题3.企业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属于地上房产,是否需要缴房产税?

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问题4.申报房产税时,给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单独记账,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税?

答: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问题5.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需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题6.企业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问题7.免税单位对外出租的土地,也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吗?

答: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问题8.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问题9.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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