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已扣除减除费用,个体户经营所得可否重复扣除?
答:参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答:参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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