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收汇样品是否填所得税预缴表 “自营出口收入” 行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规定,第1-18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32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5行至第30行、第32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32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1.1行“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出口不收汇的样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不需要填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自营出口收入”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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