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销售货物可开 3% 专票吗?会影响 1% 优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选择3%征收率或1%征收率,比如可以向A客户开具3%的专用发票,向B客户开具1%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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