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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之间无偿调拨商品增值税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6/16 10:57:03 字体:
 
问:总分机构之间无偿调拨商品增值税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认为,总分机构经批准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相互之间移送货物不需要视同应交交易;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相互之间移送货物(接收方自用或对外销售的),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该视同应税交易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务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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