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资金借给政府使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金借给政府使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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