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保费晚交是否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九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纳税服务司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解读第一条规定,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第(十)项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社保费晚交如果符合“首违不罚”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否则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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