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免税设备转一般计税,抵扣进项税时填在增值税申报表的哪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四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规定,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根据上述规定,以前年度购进设备取得专用发票用于免税项目未抵扣进项税,现将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抵扣进项税时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8b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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