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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农产品免税农场,出售旧农机可否 3% 减按 2% 计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3/25 09:40:05 字体:
 
问:农场为一般纳税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出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农机可否适用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使用过的农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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