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取得普通发票,赠送给其他单位,是否视同应税交易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货物取得普通发票,赠送给其他单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计算缴纳增值税。
司开发,开发过程中子公司有外部公司进行增资,不能适用扣除土地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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