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留抵致增税三月零申报 影响 B 级信用评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经营主体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不能评为A级。
纳税服务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第三条第(八)项规定,“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有进项税额留抵连续三个月增值税零申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原因”,该事项不会导致企业被评为B级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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