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后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取得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根据上述规定,2026年以后向银行借款支付利息取得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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