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借款后转贷相关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在近期的财税答疑工作中有企业咨询:我公司从银行借款,按季支付利息,部分未使用的部分转贷给其他单位,约定借款期限三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何时确认?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何时税前扣除?
先看一下相关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具体分析:
1.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
公司从银行取得借款转贷给其他单位,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为合同约定的付息时间。如果到期时其他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利息,也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向银行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时点
公司从银行取得借款,约定按季支付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按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如果未取得发票,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但汇算清缴前需要取得发票,否则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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