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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6/25 14:36:12 字体:

近期的财税答疑中有会员企业咨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申报增值税,在2026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2025年12月属期的增值税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减免的增值税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作为2025年的收入还是作为2026年的收入?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一、会计相关规定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增值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规定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四、具体分析

通过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企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规定,2025年12月属期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在2016年1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此外,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属于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财政性资金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不挂钩,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也就是应该在2026年1月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另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和武汉税务的答复。

1.202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版块的问答。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把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以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2026年6月8日武汉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合规申报提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您用对了吗?”

问:我单位执行一般企业的会计准则,在2026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2025年12月属期的增值税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实际抵减了1万元,应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报表?

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因加计抵减增值税而形成的收益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26年1月份申报期申报和实际缴纳2025年12月属期的增值税,因此,实际抵减的1万元应当在2026年1月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栏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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