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个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析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是我国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属于“社保第六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传统社保险种并列,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方案》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核心定位: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在资金筹集方面,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总体费率控制在0.3%左右,用人单位和个人各分担0.15%左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在基金管理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个税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范畴,其缴费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个人分析,应可以按专项扣除在个税前扣除。
但从现行政策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尚未被明确列入法定个税专项扣除项目,如下:

个税汇算清缴:

因此,个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暂不能作为个税专项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
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其税收支持政策也将逐步优化。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尚未纳入个税专项扣除,未来有望结合制度推广情况,进一步完善个税扣除政策,扩大扣除范围,切实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结合《实施方案》的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范畴,其缴费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因此,个人观点,企业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保型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正处于全国推广阶段,不同地区的缴费标准、筹资方式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和个人需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确保扣除合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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