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饮低价收取费用如何缴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以后,内部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饮收取餐费,便不再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需要正常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可是,如果食堂象征性的低价收取餐费,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增值税法》第六条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可见,自2026年起施行的《增值税法》有关“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情形中,不再包含“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情形,这就意味着:自2026年1月1日起,单位或者雇主发生为受雇员工提供服务的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目前,食堂象征性的低价收取餐费,总局层面并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实操中会不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偏低要求按照公允价缴纳销项税呢?对应采购的进项又该如何抵扣呢?一直是实操中的难点,现在广东税务机关就此给与了地方口径,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从上述答疑,我们可以得出2个重要的结论:
1、销项处理:企业员工食堂具有一定福利性质且不对外营业的,低价具有一定合理性,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实收员工餐饮费金额申报。企业补贴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2、进项处理:食堂属于职工福利与有偿餐饮服务混用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需要按照比例划分,可抵扣比例为实际收取餐费占全部餐费的比例,若只有部分食材取得专票,则要针对该部分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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