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丨助残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企业爱心安置,本文整理了关于扶残助残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让您一文全掌握~
1.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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