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必看!销售额与认定时间变化!
一、关于年应税销售额
1、2026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旧规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税务机关2027年9月对A公司2026年的纳税申报进行稽查,发现A公司2026年10-12月少申报销售额500万,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来看,稽查查补的这个500万销售额是计入2027年9月的销售额,而不是计入2026年10-12月税款所属期。
2、2026年1月1日(含)之后的规定(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注意: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而不再是像之前那样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
拿上面的例子来说,税务机关2027年9月对A公司2026年的纳税申报进行稽查,发现A公司2026年10-12月少申报销售额500万,按照新规定来看,稽查查补的这个500万销售额是计入2026年10-12月税款所属期,而且要按金额具体到所属月份,而不是计入2027年9月的销售额。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
1、2026年1月1日之前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2、2026年1月1日(含)之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五条第一项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同时,该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这个年应税销售额口径和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的变化,对纳税可是有重大影响的。看总局解读的发布的案例你就知道了。
2026年11月5日,税务机关稽查查补H公司在2025年一季度销售额600万元,重新计算后,H公司在2025年一季度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H公司应自2026年11月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追溯登记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至9月税款所属期已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
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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