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是否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使土地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在缴纳房产税时也应计入房产原值。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对企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成本、费用的无偿划拨土地(主要是老国有企业),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该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所以不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第三条第4项规定,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应作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第一条第(十)项、对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如何处理
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为零。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评估增值,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如企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则应并入房产原值。
《办税服务厅常见问题答疑(三)》
问题一:划拨取得的土地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无偿划拨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为零。此外,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划拨土地评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要视具体情形确定,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房产原值。
参照上述省市税务机关的地方规定及答疑分析如下:
1.无偿划拨土地:不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
若土地是国家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企业取得土地时未支付土地出让金、补偿安置费等任何成本,即便后续通过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该土地进行价值评估,这个评估增值部分也不属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无需计入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比如很多老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初始成本为零,其土地价值就不计入房产税计税范围。
2.有偿划拨土地:需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
若企业取得划拨土地时,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支付了土地补偿金、拆迁费、安置费等相关款项,这些支出属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这种情况下,该笔划拨价款需计入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划拨转出让的特殊情形:补缴款项需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
若企业先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续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方式,此时企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及产生的其他相关出让费用,需要依法并入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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