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处理?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工作中,有很多企业会员咨询: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比如财政局给的药品储备奖励,项目运营的成本补贴,财政贴息等,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处理。我们把相关的税收政策给大家梳理了一下,一起来系统的学习相关的政策吧。
一、财政性资金
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二、增值税问题
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1、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一)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二)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2、取得财政性资金收入是否能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满足不征税收入,该如何处理呢?
当期收到款项,若不满足不征税收入,除了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之外,应在实际收到财政性资金时确认应税收入。
3、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呢?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四、发票开具问题
取得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目前为16个,其中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若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属于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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