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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房产税:违约金是否计入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3/18 10:33:16 字体:

在房产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收取租金的同时,因承租方违约(如延期支付租金、提前退租、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产等)产生违约金的情况比较常见。而对于这部分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纳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存在明显分歧,主要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执行口径,给企业和个人出租方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惑。本文结合现行政策规定及各地执行差异,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为纳税人规避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PART.01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核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12%(注:个人出租住房等优惠情形除外)。

但上述国家层面的政策均未明确,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属于“房产租金收入”的范畴,这也成为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的核心原因。

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违约金,核心争议在于“违约金是否属于房产租金收入”。但上述国家层面的政策均未明确,导致各地形成两种不同的执行口径:部分地区基于租金收入的宽泛定义及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将违约金纳入计税依据;另一部分地区则基于违约金的补偿属性,认为其与租金收入无直接关联,不纳入计税依据。

PART.02
实务中,从租计征房产税的两种计税依据口径

由于国家层面政策的模糊性,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地方征管实际,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执行口径,具体如下:

口径一:违约金计入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

持该口径的税务机关认为,违约金与租金收入存在直接关联,本质是租金收入的补充形式,违约金应纳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如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因承租方违约支付给出租方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因客户违约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口径二:违约金不计入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

该口径是目前多数地区的执行标准,持该观点的税务机关认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核心是出租方转让房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对价,而违约金是承租方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而支付的补偿款项,并非基于房产使用权转让产生的报酬,与房产的直接关联较弱。

个人观点:从实务来看,若租赁合同未履行即解除,出租方收取的违约金与房产租赁行为无实际关联,自然不涉及房产税缴纳;若租赁合同已履行,承租方因提前退租、违规使用等违约行为支付的违约金,其本质是对出租方损失的填补,而非房产使用权的对价,与租金收入可明确区分,因此不应纳入房产税计税依据。

1.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

问题内容:

针对房租租金的违约金我们已经咨询了当地税务局,确认该项租赁业务已经履行而违约产生的滞纳金,需要比照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按房屋租赁9%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现就这笔房租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我司还有疑问,我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违约金的收取是因承租方合同违约,出租方收取的赔偿款项。房产税是针对租金收入征税,而违约金是租金的价外费用,而非租金,故此违约金无需缴纳房产税。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

山东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

3.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

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违约金不属于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贵州税务:

税务

贵州

5.陕西税务:

陕西税务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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