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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涉嫌虚开的发票需要调整预缴申报表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5/09/29 15:55:21 字体:

        在本周的财税答疑中有企业咨询:公司5月份实际发生了物流辅助服务并取得发票,8月税务局通知该发票涉嫌虚开,请问需要修改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补交企业所得税吗?

        我们先来看一看相关的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具体计算行次:

image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即使未取得发票,也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合规的发票就可以了。企业取得的涉嫌虚开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也可以根据账面实际发生的金额税前扣除。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如能换开合规的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换开合规的发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最后,根据2025年第二季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季度预缴的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和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填报,报表并没有相关调增的行次,不需要调整季度预缴申报表。

因此,公司5月份实际发生了物流辅助服务并取得发票,8月税务局通知该发票涉嫌虚开,不需要修改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并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发票最终确定为虚开,年度汇算清缴前未能换取合规的发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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