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发放的“福袋”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本周的答疑咨询中,有财税会员咨询: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直播期间发放的“福袋”,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福袋”是优惠券,在直播间下单购物,可以按照优惠券的金额享受折扣,不购物不兑换现金,这种情况下的“福袋”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袋”是满额送礼,即购买一定金额赠送礼品,这种情况下的“福袋”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福袋”是金币红包,可以通过金币兑换为现金提现到个人银行账户,这种情况下的“福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福袋”是实物商品,在直播间抽奖,按中奖的用户随机发放,可以按中奖的用户提供的地址给邮寄实物商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销售方代扣代缴。申报个税的收入金额按照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赠送的商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福袋”是幸运免单,在直播期间,在限定时段的订单中随机抽取特定数字订单,对该用户的商品订单进行免费,这种情况下的“福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销售方代扣代缴,申报个税的收入金额应该按订单金额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赠送的商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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