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算清缴误区解析
每年3月1日—6月30日为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虽然自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实施汇算清缴以来,大家对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比较熟悉了,但是实务中还是存在一些汇算清缴误区,本文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逐条解析。

错误认知:只要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无论预缴税额和年度汇算应纳税额是否一致,只要全年综合所得﹥12 万元,个人都要登录个税 APP 操作汇算清缴申报。
解读:缴税额与汇算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个人不用进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除此之外,另外三类免汇算清缴场景:
1.全年综合所得≤12 万元,即便需要补税也不用汇算;
2.汇算补税金额≤400 元,豁免汇算补税义务;
3.满足退税条件,但个人主动放弃退税,也无需汇算。
相关政策: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实操提示:
系统预填收入、扣除数据核对无误,显示应退 / 应补税额为 0,直接退出 APP 即可,无需提交申报,不会产生任何涉税违规记录。

错误认知:汇算期内没补税,后续补缴也不会加收滞纳金,晚缴无所谓。
解读:每年3月1日—6月30日法定汇算期限内足额补缴税款,无滞纳金、无处罚;汇算期结束仍未申报、未足额补税,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同时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标注异常。
例外情形:适用400元以内补税豁免政策,无需补缴税款,自然不存在滞纳金。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汇算清缴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解读:首违不罚有严格适用条件,并非所有初次少缴个税行为都能直接豁免处罚。
首违不罚核心适用要件: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内涉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不予行政处罚;
排除情形:
(1)主观故意偷税:刻意隐匿收入、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多处收入不合并申报,恶意少缴个税,即便首次发生也不适用首违不罚,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罚款;
(2)逾期拒不改正:首次违规但税务机关限期更正后仍不申报、不补缴税款,同样不能豁免处罚;
个税适用首违不罚情形:
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相关政策:
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错误笼统认知,只要员工不做汇算、不补税,企业就要被追责、纳税信用评级扣分。
解读:
情形1:普通在职员工(非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
个税汇算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员工个人,企业仅承担工资薪金日常代扣代缴、通知提醒员工办理汇算的辅助义务。企业已如实完成月度预扣预缴、完整报送收入明细、尽到提醒义务,员工拒不申报、拒不补税,全部责任由个人承担,不牵连企业,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不会对企业处罚;税务机关只会向个人追缴税款、滞纳金,不会追溯扣缴单位。
情形2:特殊自然人主体(关联企业信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自身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逾期补税的,其个税失信行为会关联纳入对应企业纳税信用评价,造成企业信用扣分、评级下调等负面影响。
但需要注意,企业自身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存在被处罚、影响信用的税务风险。
1.未依法履行月度代扣代缴义务,少扣、漏扣个税;
2.冒用员工身份虚假申报收入、代为虚假汇算申报;
3.应员工书面委托代办汇算却拒不配合,或代办时弄虚作假。
实务中,建议企业留存汇算通知截图、微信群通知记录等凭证,留存1年以上,规避协查风险;仅需重点跟踪法人、股东、合伙人的汇算完成情况。
相关政策: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错误认知:错过每年6月30日汇算截止日,往年多预缴的税款永久无法退回。
解读: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束后未超过三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实务中,汇算结束起3年内,个人在个税 APP 可直接选择对应往期年度,补办汇算、申请退税。汇算结束起超过三年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退税申请,多缴税款无法追回。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号)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错误认知:预缴时财务直接将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申报,未单独填报全年一次性奖金行次,汇算清缴时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
解读:
1.预缴时单位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
汇算时个税 APP 自带计税方式切换按钮,纳税人可自由二选一,测算税负更低的方式申报,无任何障碍,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2. 预缴时财务直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申报,未单独填报全年一次性奖金行次
个人无法在汇算 APP 自行切换为单独计税,系统不会出现奖金计税选择入口。补救措施:联系任职单位财务,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正对应月份预缴申报表,把年终奖拆分出来、单独填报至「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栏次;单位更正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刷新个税 APP,可重新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汇算。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仅能有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单独计税优惠;分多次发放年终奖的,只能任选一笔单独计税,其余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相关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第一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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