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通过近期财税答疑会员反馈的问题来看,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时,需要注意是4个季度的资产总额平均数,不是期初与期末资产总额的平均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派遣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
单位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执行,账面上核算的支出,记账时未取得发票的,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否则应该做纳税调增。
单位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不管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金额差异不应该过大。如果差异较大需要先分析原因,留存说明资料备查。
5、法人合伙人按应分得的所得申报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将合伙企业当年度分配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以前年度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一次性扣除(摊销)政策的,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购入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本年度应对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社保的滞纳金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单位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0000及A107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要求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近两年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事项检查力度比较大,口径也是从严掌握。因此,在自行判断享受的时候,要严格对照优惠政策条件判定,尤其是注意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临近300万的、研发形成技术成果并取得证书却按费用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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