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长契税适用税率标准有效期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文号:沪财发〔2026〕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6-07-31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
关于《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6年8月31日执行到期,经评估,《通知》需继续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本市契税相关事项,一是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法定最低税率3%。二是因政府征收征用、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通知》规定的3%为本市契税基础税率。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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