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2家个体户,年中注销了一家,还需要汇算清缴吗
答:参考广西税务局【12366近期热点问答】2月27日~3月4日:
“一、纳税人2023年在广西成立了两家个体户取得经营所得,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其中一家个体户在年度中间注销,另一家仍存续,是否需要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答:根据《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2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因此,2023年在广西成立了两家个体户取得经营所得,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其中一家个体户在年度中间注销,另一家仍存续,此种情形的纳税人需按规定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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