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转让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扣除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外转让时发生的损失计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规定,第1-18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申报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执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外转让发生的损失计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不能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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