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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