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重组已完成当年备案,12 个月后是否还需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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