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或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8个问题!需关注!
在企业的发展进程中,股权或资产划转作为一种常见的资源优化配置手段,被广泛应用。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重组与资源整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企业在适用这一政策时,需高度关注诸多关键问题,以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一、主体资格要求 划出方和划入方必须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或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 二、划转方式限制 划转必须按资产账面净值进行,且不得附带非股权支付。例如,母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时,若取得部分非股权对价,则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合理商业目的 划转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务机关可能通过审查交易背景、商业逻辑等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四、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 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五、会计处理要求 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得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并根据四种划转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六、划出方和划入方税务处理方式一致 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七、资料报送与备案 交易双方需在汇算清缴时分别向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包括划转方案、商业目的说明、会计处理资料等。 八、后续风险防范 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次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非居民企业、间接控制或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划转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外,因国资委不是企业,国资委100%控股企业间的股权无偿划拨,也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
2.
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4.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若划转后12个月内出现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需在30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在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双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股权或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严格满足主体资格、划转方式、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性等条件,并妥善处理会计核算和资料报送。建议企业在划转前充分评估风险,确保交易符合政策要求,避免后续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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