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人身意外险跨年结转管理费用汇算是否需纳税调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2025年为两名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两名员工如不属于特殊工种职工,且人身意外保险也不属于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该保险费则不能税前扣除。但2025年会计核算计入了其他应付款,未影响损益,因此,今年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2026年2月结转计入管理费用,明年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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