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劳务报酬按累计预扣法,可扣子女教育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的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说明: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如果中间不连续,之后的劳务报酬再从新计算。
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子女教育扣除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综上可见,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时,并不能扣除子女教育这一类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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