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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