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含解禁前送转股的首发限售股,增值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2023年1月,M公司(一般纳税人)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在深交所上市,A公司将其2010年取得的2%股权转换为500万股股票(每股持股成本为1元),股票发行价格为8元/股,禁售期36个月。2024年1月,M公司实施“每10股送3股转2股”(即留存收益送红股3股,资本公积转增2股)的股票股利政策,至此A公司持有M公司750万股股票。
2026年2月,A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当月A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售出,取得15000万元转让收入。要求:A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案】A公司销售额为8490.57万元[(15000-8×750)/(1+6%)];应缴纳增值税509.43万元(849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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