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个人劳务报酬存在领取空档,后续个税是否延续累计计算?
答: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说明: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如果中间不连续,之后的劳务报酬再从新计算。
举例: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本例中,张某每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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