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签的征订凭证,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的规定:“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再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本条款涉及的印花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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