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卡车保险费发票开给出租方、承租方承担,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外出租重型卡车,取得了保险公司开具的贵公司抬头的保险费发票,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向承租方收取的保险费属于出租重型卡车的全部价款,应该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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