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城的总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不同城的总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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