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对于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是否包含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在实际中存在不同执行口径,目前广西和河南的税务局认为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违约金性质上均属于土地使用权承受方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相关规定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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