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用地上所建农业生产用房屋,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的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文件中关于农林牧渔业用地规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房产税是否不征并不明确,实操中建议考虑所在位置是否属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凡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则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也就无需计征房产税;但如果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农、林、牧、渔用地,对地块上所建农用房屋,并无房产税不征税的规定,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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