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下旧设备出租能否简易计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的简易计税方法未列举“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法实行后,出租营改增以前购进的设备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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