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分公司发生亏损,汇算清缴时可以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分公司亏损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境外分公司发生亏损,汇算清缴时不可以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分公司亏损。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境外分公司发生亏损,汇算清缴时不可以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分公司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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