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险计提超实缴,次年支付需纳税调增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年度按工资总额5%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大于实际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剩余部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支付,汇算清缴时剩余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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