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商业用房一次性收取租金但月租金未到达10万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商业用房一次性收取租金但月租金未达到10万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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