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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